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477号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507358.46元为限。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存款进行冻结,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总金额以1507358.46元为限;
二、若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