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052138888W,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龙头镇新华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812010615。
本院依据已生效(2021)陕0722民督27号支付令,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800元、申请费673元、执行费1242元。执行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冻结了**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货款88800元、申请费673元,应缴纳执行费1242元,共计90715元;二、被执行人**于和解之日支付30715元(货款28800元、申请费673元、执行费1242元,均已支付),下欠6万元货款,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22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