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支 付 令
(2021)陕0722民督27号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 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混凝土,货款现结。截止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累计向被申请人供应了价值267877元的混凝土。2021年5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混凝土供应事项,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88800元,同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向申请人承担利息。欠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明确,欠款金额具体。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申请人混凝土货款88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88800元。
申请费6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