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执行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23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支 付 令   (2021)陕0722民督27号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 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混凝土,货款现结。截止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累计向被申请人供应了价值267877元的混凝土。2021年5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混凝土供应事项,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88800元,同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向申请人承担利息。欠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明确,欠款金额具体。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申请人混凝土货款88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88800元。 申请费67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舒     1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