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28433号
申请执行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
被执行人:上海浦滨多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现法定代表人:陈**;原法定代表人:唐子成。
关于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滨多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9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浦滨多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580.5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浦滨多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唐子成到庭谈话,报告了公司经营及个人状况。经约谈,目前该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无实际经营地址,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本案债务。
二、实地调查涉案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1818号经营管理情况。经调查,该处地址对外名称为“滨江1818臻选淮扬”会馆,由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非被执行人名下责任财产。进一步查明,该处地址系上海XX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处转租而来,租赁款项已支付完毕,无其他应付款项可供本案执行。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153.69元,其他未发现有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在案款项已分批发还申请执行人。
四、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原法定代表人唐子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浦滨多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 钧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小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