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民申1671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坤公司)、上海漕溪绿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218函和未署期函上的项目专用章经司法鉴定是真实的,漕溪公司认为其发出的文件只有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合同依据。华亮公司所述的218函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仅是其对218函系华亮公司伪造的推测,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同理,华亮公司关于不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泰坤公司和漕溪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出具开工报告,就本案工程各自向华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存在共同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形,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泰坤公司和漕溪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泰坤公司、漕溪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漕溪绿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陈卓雅 审 判 员  李 烨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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