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4865号
原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楼**。
法定代表人:樊倩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平,男,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iv>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v>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峻,男,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张浩,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伽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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