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号商铺*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乃中,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伟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乃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乃中、***诉伟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伟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12月20日,伟民公司与德阳市旌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伟民公司承包德阳旌湖宾馆大堂1-2层公共区域的室内精装修。2013年2月28日,伟民公司与***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德阳旌湖宾馆施工项目分包给***,因***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伟民公司亦会提出反诉主张赔偿,伟民公司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伟民公司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涉及的项目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内,因此,本案应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伟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本案已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乃中、***向伟民公司追讨款项是基于双方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而非依据***与伟民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伟民公司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商铺××楼,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分析,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伟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伟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伟民公司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认为***主张的款项亦是德阳旌湖宾馆施工项目分包工程对应的工程款,一审裁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款项与建设工程无关与事实不符。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交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乃中、***依据《还款协议书》起诉伟民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伟民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伟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伟民公司提出的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宇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