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波,系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市馨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德阳市馨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德阳市馨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