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17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指定监护人:***,男,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被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5.3元,减半收取计460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