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27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1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0248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执行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2)闽011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详见判决书),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303.4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5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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