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125号
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024892。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赛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美艳
书 记 员 陈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