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321号
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024892。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17035759。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3元,减半收取计11682元,由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秀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美美
书记员郑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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