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2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亭头路319号万达B1区3-4号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3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苗
书 记 员 陈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