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1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2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区首占镇赤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亭头路319号万达B1区3-4号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3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苗 书 记 员 陈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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