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7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534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梁晓南,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诉讼代表人:陈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诉讼代表人:林晋。
原告***与被告***、福建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卓文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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