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执恢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阿勒泰路83-10-50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5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屈鹏

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