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07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4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