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1207800元,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公司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