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运通盛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21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云通盛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云通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60856.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执行费46008.56元;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国治

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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