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3-3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56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07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4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乌鲁木齐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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