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3101执保225号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投资服务122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南路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二楼(体育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3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湖南省吉首武陵路支行(账户19×××28)在长沙银行乾城支行(账号80×××17)的存款,冻结年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225号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