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01民初51号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号**投资服务中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号。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9元,减半收取8394.5元,由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