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01民初1244号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湘西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95475530K。
法定代表人:高宏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由原告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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