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01执保229号
申请人:株洲市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再华,公司总经理。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粟雨工业园高科标准厂房A1栋1层1号。
被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湖南省××经济开发区××大道××服务中心××室。
申请人株洲市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中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3050号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实施了保全行为,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229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