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芜中执字第00237-1号
申请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何玉琴,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秦申兰,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孙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丽,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强伟,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天云,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蒋诗伦,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姚天宇,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徐欢,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吴贤进,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何玉琴、秦申兰、孙俊、李丽、强伟、张天云、蒋诗伦、姚天宇、徐欢、吴贤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刊登在新安晚报上的债权转让公告。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债权转让进行了听证。
现查明,原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享有的对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何玉琴、秦申兰、孙俊、李丽、强伟、张天云、蒋诗伦、姚天宇、徐欢、吴贤进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首先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后信达公司安徽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久多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再次登报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听证中各方均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均依法转让,并经转让各方认可,且及时登报公告,故上述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3)芜中执字第0023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黎
审判员 谷慎余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