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恢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198号3-2008,组织机构代码72332115-8。
法定代表人:周宗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996283-3。
负责人:吴贤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