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鹏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名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贤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达远
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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