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5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强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徐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吴贤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三山区峨桥茶市一路后XX房产及茶市一路XX号XX、XX房产(证号:芜三山区字第XX、XX号);***、**、***共有的位于阳光绿苑XX幢XX、XX、XX的房产(证号:芜镜湖区字第XX、XX号);强伟、***所有的位于华联商城XX楼XX、香格里拉花园XX楼XX、天池圣居XX楼的房产(证号:芜镜湖区XX、XX、芜三山区字第XX号);***、***所有的位于三山区峨桥国际茶城丙XX楼XX房产(产权证号:芜三山区字第××号);姚天宇、徐欢所有位于润安花园XX楼XX室房产(证号:芜镜湖区字第××号)。(详见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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