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执恢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何丽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何玉琴,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秦申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孙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强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天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蒋诗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吴贤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依法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杨非凡
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