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执恢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强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吴贤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三山区峨桥茶市一路后XX房产及茶市一路XX号XX房产(证号:芜三山区字第XX、XX号),在第一次拍卖中竞买人***(身份证号:)以最高价XX万元竞得上述房产(其中茶市一路后XX房产价格为XX万元,茶市一路XX号XX房产价格为XX万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芜湖市三山区峨桥茶市一路后XX房产及茶市一路XX号XX房产(证号:芜三山区字第XX、XX号)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