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执恢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强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吴贤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强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XX楼的房产(证号:芜三山区字第××号),第一次拍卖流拍,流拍价为XX元。现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上述流拍价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经查,上述房产设定的抵押权数额为XX万元,申请执行人要求以一拍流拍价XX元以物抵债未超过其享有的优先权,故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芜湖市三山区XX楼的房产(证号:芜三山区字第××号)作价人民币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前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仁鑫(芜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上述资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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