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4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3028号
原告:禹恩继,男,汉族,1976年9月4日生,住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禹恩继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原告禹恩继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恩继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恩继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禹恩继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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