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7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恩继,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单位机构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被执行人: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丙安镇丙安村平星组牛心石,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MA6H29TC1Y。
法定代表人:杨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特46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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