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禹恩继,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6号A-3幢5层502号,单位机构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被执行人: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丙安镇丙安村平星组牛心石,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MA6H29TC1Y。
法定代表人:杨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黔0381民特4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禹恩继申请强制执行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禹恩继执行款101,17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18.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鑫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2,593.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斯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