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229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余崇荣,经理。
被告:兰世林,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贵阳医学院科技楼(京玖大厦)**iv>
负责人:孟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兰世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6元,因原告**系贫困户申请免交,本院已予以准许。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