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民初2656号
原告: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皇华镇皇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726D。
负责人:陈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莎,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昌尧,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刘磊,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12743U。
法定代表人:苏斌。
原告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余昌尧、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