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26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被告:***,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余崇荣,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强,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贵阳医学院科技楼(京玖大厦)**iv>
负责人:孟曦,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浩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