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7051号
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华东路**北外滩水城****。
法定代表人:郭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亚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iv>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