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7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卓越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在安徽省明光市二中路医药综合楼东面自南向北4、5间。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0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明光市卓越装饰设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光市卓越装饰设计中心、***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明光市卓越装饰设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