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跃峰脚手架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补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申字第58号-1
本院2015年12月2日对再审申请人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跃峰脚手架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宁商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中,漏列南京欧伯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