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6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4民初4072号
原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468号琼都公寓1座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海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榜,男,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T。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松,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丽,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由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陈明顺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金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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