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946号
原告:广州市汇致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汇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汇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3元,由原告广州市汇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芝茵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禤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