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1执2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4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15817976-8。
法定代表人:苏海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