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6197号
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企业小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HHBX5。
法定代表人:许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468号琼都公寓1座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97684。
法定代表人:苏世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泉州全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经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建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