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5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41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案外人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飞龙湖休闲度假旅游区浪水湾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将飞龙湖休闲度假旅游区浪水湾片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余庆县,后被告与原告签订《飞龙湖休闲度假旅游区浪水湾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将该工程辅材的购置、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和调试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余庆县。因被告与案外人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质量以及价款等存在争议,已分别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6)黔03民初153号和(2014)余法民初字第1160号【现重审案号为(2016)黔0329民初1194号】,现(2016)黔03民初153号案件正在审理中,(2016)黔0329民初1194号已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与该两案所涉工程为同一工程,均位于贵州省余庆县,且该两案立案在先,由工程所在地管辖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贺冬红
书记员  李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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