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26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豪云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创冠智能机器人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3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115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6日,本院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4×××47账户、81×××46账户;冻结了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3×××69账户。以上账户冻结限额均为人民币265000元。
同月22日,经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足额扣划了其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20000×××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707.89元。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95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53012.89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30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30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4×××47账户、81×××46账户的冻结;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3×××6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黄泽辉
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