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167855.28的财产。申请人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47167855.28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悦浦利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167855.2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合全
书记员  韩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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