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中医医院、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晋02民特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医医院、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在《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中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该合同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但鉴于在大同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大同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医医院、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大同市中医医院所需建筑智能化工程签订了《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驳回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屈胜肖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郑 翔
书记员 李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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