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黔03民辖2号
原告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将飞龙湖度假区浪水湾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发包给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完成,浪水湾景区于10月1日开业无法使用智能网络系统,经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工程、设备、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交付工作成果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撤除施工现场的设备,赔偿违约金21万元。该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中止审理。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亦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飞龙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浪水湾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款。该案现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飞龙湖浪水湾景区的智能化系统发包给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因飞龙湖浪水湾景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由于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与上述两案所涉工程为同一工程,具有关联性,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标准,节约审判资源,该案由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莉
审 判 员 梁华勇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