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之一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立案时诉讼标的为47167855.28元,未达到5000万元。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欣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书 记 员 徐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