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996号
原告山西晟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晟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北京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2000003270610001252257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5738.05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北京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2000003270610001252257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5738.0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 吴晓宇